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

发布者:魏敏敏发布时间:2023-12-27浏览次数: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简称“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表达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创建高水平特色骨干大学贡献青春才智。

 第三条  本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院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在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各专业班级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院各班级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本组织实行成员制

 第六条  凡取得郑州轻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组织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成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

 (四)成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或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成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成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七)成员有维护本组织利益和名誉,为本组织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老师和院党委书记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请院党委批准,并得到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讨论并决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表决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