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魏敏敏发布时间:2021-08-20浏览次数:5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对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金预算是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将予以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在学生资助系统提交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名额分配及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对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研究通过,并报至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应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对于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学年末将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2.获得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一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所在学院。同时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获助期间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3.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