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全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全省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婚姻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制主管人员(指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或厂长、正副代表或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级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被追究型刑事责任的时间、原因、方式等;
(九)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转交。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转交省纪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一份,省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和干部监督处各一份。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事宜由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负责。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能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检查自己的有关错误事实和问题,并按有关规定自觉纠正,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党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附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
| 单位及工作部门 |
| 职务 | |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 |||||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 |||||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权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 |||||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
9.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 | |||||
10.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 |||||
说明 |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
报告人签名:受理部门签名(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